玻璃之家讯:【中国幕墙网】《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已经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规范JGJ102-96相比,修订和增加了不少内容,以下对其设计部分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总则
(一)增补了新的幕墙类型
规范是已有成熟经验的归纳、总结,不是对前沿技术的介绍和前瞻。96规范编制时,点支承幕墙在国内尚少应用,经验不多,因此没有纳入规范。几年来,我国点支承幕墙在各种建筑中大量采用,形式多样,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因此2003版本修订时,增补了点支承幕墙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目前已有许多工程采用了各种形式的新型幕墙,如框点混合支承的幕墙;全玻幕墙类的槽形玻璃幕墙;点支承幕墙类的背栓式支承幕墙、单层索网幕墙,此外还有双层通风幕墙、智能化幕墙、光电幕墙和液晶显示幕墙等。这些内容尚未纳入2003版本的条文中。
目前规范版本中尚未纳入的技术内容,可在工程中先行应用,在应用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成熟后,纳入将来的规范版本中。
(二)扩展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的适用范围不等同于该技术的适用范围。在编制96年版本时,国内已建玻璃幕墙最高的是金茂大厦(420m)、地王大厦(325m)、中信大厦(320m),而且超过150m高度的建筑已有四十余幢。当时国外最高的玻璃幕墙达445m(芝加哥西尔斯大厦)。但是考虑到规范主要面向量大面广、技术成熟的工程,因此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150m高度以下的玻璃幕墙工程。
96规范颁布七年来,国内总结了大量工程经验,超过150m的幕墙技术已十分成熟,因此2003年修订版本中,不再规定本规范的适用高度的上限,但相应增加了超过200m高度玻璃幕墙要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内容。
(三)更合理地区分条文的宽严程度
2003年版本首先区分了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印刷,相应采用了“应”、“必须”;“不应”、“严禁”等最严格的限定词。强制性条文应当执行。
一般性条文则区分为三档宽严程度。“应”、“不应”所限定的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执行;“宜”、“不宜”所限定的内容,允许选择,一般情况下首先考虑采用;而由“可”、“可不”所限定的内容,则是提供选择,可以采用,也可以选用其它的方式。
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允许甲乙方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另作专门的约定。
(四)引入了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建筑结构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在本次修订中,考虑到幕墙属于可以更换的围护结构,所以在规范第12章中提出了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在说明中指出该年限一般为不少于25年。玻璃、铝型材和钢材是可以达到25年的使用年限的。结构胶目前出具的10年质量保证书只是商业上的举措,并不是指结构胶的实际使用寿命。国外已有结构胶超过30年仍然工作良好的实例。从结构胶的耐老化试验中可以看出,结构胶使用年限达到25年是可能的,国内一些结构胶生产厂家已考虑出具25年使用寿命的文件。
二、术语、符号
(一)更明确幕墙的概念
玻璃幕墙这几年形式多样,新体系层出不穷,原有的规范对幕墙的定义已不适应当前幕墙多样化的趋势。因此2003版本修订时规定了幕墙的几个特征:
1.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
2.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
3.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的荷载和作用。
而且玻璃幕墙除作为外围护结构外,还可以作为装饰性结构。
(二)对幕墙进行更细致的分类
玻璃之家是专注于玻璃,幕墙玻璃,玻璃幕墙工程十大品牌的新闻资讯和玻璃,幕墙玻璃,玻璃幕墙工程各十大品牌的装修效果图和网上购物商城,敬请登陆玻璃之家:http://boli.jc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