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之家讯:当前能源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2007年10月28日国家正式颁布了新的“节能法”,并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节能法”对1998年执行的“节能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节能基本制度及评价、评估制度;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扩大了法律范围;明确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为配合“节能法”的实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46项节能法配套标准,其中包括22项高耗能产品能源消耗额度标准。与玻璃行业相关的是GB 21340-2008《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该标准于20008年1月9日比准,4月18日发布,6月1日起实施,性质属于新制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该标准分别规定了现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额限定值,新建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额度准入值及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现有生产企业能耗限额限定值规定的最低标准是:熔窑类别≤300t/d;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0.5kgce/重量箱;熔窑热耗≤8200kj/kg。新建企业能耗额限准入值是:熔窑类别≥500t/d;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6.5kgce/重量箱;熔窑热耗≤6500kj/kg。
这就意味着现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含浮法及平拉工艺)如果能耗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限定值将要被强制淘汰;新建平板玻璃企业如果能耗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准入门槛,将不准点火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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